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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章 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务法

第二百六十二章 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务法 (第2/2页)

该用哪一种法律体系呢?每一个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一直争论到二十一世纪也没有争出个结果。做为一个法律的门外汉,曾华实在是难取难舍。
  
  看着曾华犹豫地样子。转任尚书省国事秘书地曾纬看在眼里,便开口劝道:“父亲,你到底犹豫什么呢?”
  
  “我在犹豫我们的法律今后将如何走向?因为我们现在必须确定法律地基础思想,而这个思想一旦确定,我们的司法、行政甚至和习俗都将受到影响,所以我要慎重。”曾华站在花园里,沐浴着长安夏天的朝阳。
  
  “父亲,我曾听你教诲说,每一段时期评判对错的标准都不一样,就是我们现在建立的律法过去数十上百年说不定还要修改,父亲,依孩儿看来,律法只有不断地修改才能与时共进。”曾纬斟酌再三才说道。“你有这个想法我很欣慰。”曾华知道曾纬想说的意思,以曾华开国君主的地位,只要曾氏王朝延续,他现在制定的法律就会永远有效,任何一个想修改它的人都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阻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曾华现在制定的法律越完善,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就越深远。所以曾纬才委婉地向曾华建议,不必过于追求完善。
  
  “我现在有五十三岁了,花甲之年,心里的执念反而越来越大了,我总想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完,但是我没有想到,或许做的越多将来却会错得越多。”曾华背着手。站在花园里望着远处的龙首原,那里还在修建着新王宫-大明宫。
  
  曾纬看着曾华满头的华发在风中微微飘动着,心底的那根情弦悄然地被拨动,曾纬一直认为自己的父亲总是有一种非常沉重地危机感。这种担忧华夏千年之后的危机感让自己的父亲东征西讨,南征北战,然后又费尽心思建立一整套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体制,而且为了这套体制不惜各种手段铲除和压制异己,保证这套体制的顺利施行。
  
  自己的父亲处心积虑地到底在担心什么?曾纬在心里暗暗地想道,但是他不得不承认,自己父亲的目光是异于常人。总是能看透历史的迷雾。
  
  “纬儿,你今天的话让我清醒不少。如果**之过急。说不定反而恰得其反。”过了许久,曾华终于收回了目光,转向曾纬说道:“我能做的就是打开一扇窗户,让阳光投进来。只有看到了阳光。人们才会知道什么是黑暗,也会知道该追求什么了。”
  
  第二日,曾华在中书省地大会堂召开三省和大理寺联席会议,在会议中他提出了《普通法》草案。在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款就写明了普通法的原则:除非某一事件地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事件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所以在《普通法》里,除了制定的法律之外,更起作用地将是当时地风俗习惯和社会百姓对当事的看法。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授权大理寺的正卿、少卿及其下属各级法司的法官有“被动立法权”。意思也就是法官能够利用遵循先例原则来判案。而判定的案件可以做为后来法官判案的依据。当然法官的例案依据也要依照上下级的关系,就是上级法官的例案可以被下级法官做为判案地依据,而下级法官的例案却不能被上级判案援用。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还强调了世俗和习惯的作用,设定陪审团制度。法庭必须在百姓中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合法”陪审员。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的限制,如学识、对该项法律地认识。他们要做地就是听完被告和原告。再依据自己的好恶再少数服从多数地原则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官再依据陪审团的判定进行量刑。
  
  除此之外,《普通法案》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诉讼程序,确定了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代理律师、陪审员、法官在内所有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如法官只是做为双方的“仲裁者”和量刑者等等。
  
  但是为了补充《普通法案》的不足之处,曾华还颂布了《特例法》。当被告对法官依据普通法进行判案不服时,可以向平级法司另一位法官和上级法司法官提起申诉,要求进行特例法审判。
  
  特例法审判由法官依照律法条款,符合条件的就会组成特例法庭,由法官单独审理(即没有陪审团),他依据已有的法律和案例,依靠公平、正义和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案。而在《特例法案》中,曾华将大量罗马法系引进来,与以华夏传统法律、习俗为基础的《普通法》互相补充。曾华也确定了特例法案适用的范围,比普通法要少很多,而且大部分《特例法》更注重禁止和阻止某项事件的发展,它的权限也比普通法要高,也就是特例法庭的判决要高于普通法庭。
  
  曾华不知不觉将华夏法律体系带向了海洋法系,而且也奠定了千余年后英国才完成的普通法、均衡法、制定法这海洋法系的三大基础。
  
  在会议上,曾华对着众人说道:“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总有聪明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之外补充新的法理标准,人们对善恶的评定就是这个标准,因为法律的准则和目的就是扬善惩恶。”
  
  说到这里,曾华扫了一眼在座的众人,扬声道:“很多饱学之士学得满腹经纶,总是认为一般的百姓民智未开,是愚民,他们的想法不足为道。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正是你们这样想这么做,所以才使得我们的百姓更加愚昧。每一个百姓都有自己最朴素的认识,他也许不知道什么是商法细则,但是他知道骗人是不好,知道诚信是好,正是这上千万个简单的认识就形成了我们华夏民族和国家的意识。”
  
  曾华指着中书省继续说道:“你们有制定律法的权力,但是如果你们制定的法律细则被陪审团一次又一次的否定,那意味着什么,你们制定的律法根本没有考虑百姓的利益和想法。可以试想一下,一个没有尊重百姓意识,一个没有保护百姓利益的律法你能指望百姓们去遵守和捍卫它吗?”
  
  曾华顿了一下最后说道:“在这里,我只想宣布三点:一,法律至上,法律是组成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基础,捍卫法律就是捍卫华夏,上至国王,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圣主是我们精神上的信仰,法律却是我们世俗中信仰。”
  
  华夏三年十月初九,中书省、门下省通过《普通法》和《特例法》,曾华随即签字生效,这两个法律和《大宪章》构成了华夏的三大基本法,一直流传了下去。
  
  而在通过《普通法》和《特例法》的同时,中书省也通过了《宗教事务法》,只是这个法律在前两个轰动一时的法律掩盖下显得有些静悄悄。
  
  在《宗教事务法》中,曾华保证了圣教国教地位,却进一步限制了圣教。在法律规定中,一旦担任过圣教神职人员,就终身不得从事政治、法律等职位;教会基金在《商法》、《民法》、《审计法》等世俗法律的管辖之内;教会神职人员没有法律赦免权,与普通百姓一样受检察院、理判署等法司的司法管辖;教宗是圣教世袭的精神领袖,但是他只能依据大主教会议和各州主教会议的选举才能任命枢机大主教和大主教;教宗、枢机大主教团、大主教会议以教会任何机构都不能制定和颂布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教会的权力限制在教堂等等。
  
  看完《民报》上全文刊登的三个律法,曾华对身边的曾纬说道:“你知道我为什么急着要为华夏制定基本法?”
  
  曾纬笑着摇摇头道:“孩儿不知。”
  
  “我是圣教最后一个先知,如果我死后,我亲手颂布的这些法律将和圣典一样,成为信奉圣教的华夏百姓信仰的典籍。”
  
  曾纬的脸色一下子变得肃穆,若有所思地点点头。而曾华过了一会才悠悠地说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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