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下
汉文帝下 (第2/2页)水旱则尽蠲自耕之税,而佃耕者非极荒不得辄减。若其果能躬亲勤力,分任丁壮,多垦厚收,饶有赢余,乃听输粟入边,拜爵免罪。而富商大贾居金钱以敛粟,及疆豪滥占、佃耕厚敛多畜者不得与。如此,则夺金之贵而还之粟,可十年而得也。充错之说,补错之未逮,任牧民于良吏,严拜爵免罪之制于画一,乃不窒碍而行远。
不然,输粟之令且变而为轻齏折色,天下益汲汲于金钱,徒以乱刑赏之大经,为败亡之政而已矣。
十九
肉刑之不可复,易知也。如必曰古先圣王之大法,以止天下之恶,未可泯也;则亦君果至仁,吏果至恕,井田复,封建定,学校兴,礼三王而乐六代,然后复肉刑之辟未晏也。不然,徒取愚贱之小民,折割残毁,以唯吾制是行,而曰古先圣王之大法也;则自欺以诬天下,憯孰甚焉。
抑使教养道尽,礼乐复兴,一如帝王之世,而肉刑犹未可复也。何也?民之仁也,期以百年必世,而犹必三代遗风未斩之日也。风未移,俗未易,犯者繁有,而毁支折体之人积焉,天之所不祐也。且也,古未有笞杖,而肉刑不见重;今既行笞杖,而肉刑骇矣。故以曹操之忍,而不敢尝试,况不为操者乎!张苍之律曰:“大辟论减等,已论而复有笞罪,皆弃市。”严矣。虽然,固书所谓“怙终贼刑”者也。故详刑者,师文帝之诏、张苍之令,可也。
二十
汉有杀人自告而得减免之律,其将导人以无欺也与!所恶于欺者,终不觉而雠其慝也。夫既已杀人矣,则所杀者之父兄子弟能讼之,所司能补获之,其恶必露,势不可得而终匿也,而恶用自告为?小人为恶而揜蔽于君子之前,与昌言于大廷而无怍赧也,孰为犹有耻乎?
自度律许减免而觊觎漏网者,从而减之,则明张其杀人之胆,而恶乃滔天。匿而不告者鼠也;告而无讳者虎也。教鼠为虎,欲使天下无欺,而成其无忌惮之心,将何以惩?故许自告者,所以开过误自新之路,而非可以待凶人。凶人而自匿,民彝其犹有未斁,不较瘥乎?
二十一
什一之赋,三代之制也。孟子曰:“重之则小桀,轻之则小貉。”言三代之制也。天子之畿千里;诸侯之大者,或曰百里,或曰五百里,其小者不能五十里。
有疆场之守,有甲兵之役,有币帛饔飧牢饩之礼,有宗庙社稷牲币之典,有百官有司府史胥徒禄食之众,其制不可胜举。聘义所云:“古之用财者不能均。”如此是已。
故二十取一而不足。然而有上地、中地、下地之差,有一易、再易、莱田之等,则名什一,而折衷其率,亦二十而取一也。
自秦而降,罢侯置守矣。汉初封建,其提封之广,盖有倍蓰于古王畿者,而其官属典礼又极简略,率天下以守边,而中邦无会盟侵伐之事。若郡有守,县有令,非其伯叔甥舅之交,而馈问各以其私。
社稷粗立,而祀典不繁。一郡之地,广于公侯之国,而掾史邮徼,曾不足以当一乡一遂之长。合天下以赡九卿群司之内臣,而不逮周礼六官之半。
是古取之一圻而用丰,今取之九州而用俭,其视三代之经费,百不得一也。什一而征,将以厚藏而导人主之宣欲乎?不然,亦奚用此厚敛为也!
文帝十三年,除田租税;景帝元年,复收半租,三十而税一;施及光武之世,兵革既解,复损十一之税,如景帝之制;诚有余而可以裕民也。封建不可复行于后世,民力之所不堪,而势在必革也。
二十二
汉文短丧,而孝道衰于天下,乃其繇来有渐也;先王权衡恩义之精意,相沿以晦,而若强天下以难从也。礼曰:“事亲致丧三年,事君方丧三年。”方也者,言乎其非致也。嗣君之丧,致丧也。外而诸侯,内而公卿大夫,方丧也。苟其为方丧,则郊可摄,社稷五祀可祭,会盟征伐可从事,于臣也奚病?
弟子之丧师也,群居则绖,出则否;以意通之,然则臣为君丧,有事焉而摄吉以行,可矣。昏礼之辞曰:“三族之不虞。”君不与焉,则冠昏且得行矣。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则祭固不废矣。文帝之诏曰:“损其饮食,绝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盖秦有天下,尊君已侈,禁天下以严,制天下之饮食,绝其祭祀,失先王之精义,而溢分以为物情之难堪,非三代之旧也。
抑文帝之诏,统吏民而壹之,则无差等也。
礼有之:“诸侯为天子斩衰。”惟诸侯也。“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斩衰,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斯服矣。”是从服也,非近臣则杀矣。“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国君云者,对在国之民而言,于天子则畿内之民也,不施及天下明矣。统天下之臣民,禁其嫁娶、祠社、饮酒、食肉,皆秦之苛法也。秦统而重之,文帝统而轻之,皆味分殊之等,而礼遂以亡。
唯夫嗣君者,虽天子,固子也。达于庶人,性之无可斁,一也。同姓之诸侯王,爵则古诸侯也,自汉以下,无民事焉,无兵事焉,尤其可伸者也。宰辅以下,至于外吏之卑者,一也,皆臣也。吉凶杂用,推布带绳屦之礼而通焉。特非涖祀,则降采而素焉可矣。郡县之天下,无内外之殊,通庶人三月之制,施及天下可矣。
唯是“谅闇”之礼,举兵戎刑赏之大政,皆总己以听于冢宰,抑有难行于今者。非但冢宰之难其人而僭乱为忧也。古之天子所治者千里之畿尔,四夷之守,藩卫任之。彊臣内擅,诸侯得而问罪焉。外内相制。
而诸侯之生死予夺,非朝廷所得意为恩威,则冢宰亦不得以意乱之。郡县之天下,统四海之治,总万方之赋,兼四裔之守。监司守令,刑赏听命,而莫有恒经。是非交错,恩威互致,冢宰孰敢以一身任之?
非但无伊、周之德也,与百僚同拔于贡举资格之中,望自不足以相涖也。故欲行商、周之制,伸孝子之情,定天下之志,体先王之精意而无有弊,非穷理尽性以适时措之宜者,未易言也。沿三代之遗文于残阙之后,矫嬴政之过,而不内反诸心、外揆之时,达于事之无不可遂。则文帝之短丧,遂以施行于万世,而有志者莫挽,不亦悲乎!
夫文帝犹有古之遗意也。已下棺,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未葬以前,固皆斩衰也。礼:“天子七月而葬。”虞祔卒哭,将已期矣,期而小祥,古有受服焉。大功小功者,受服之变也;纤,禫服也;虽短之,犹未失古之意,而促已甚。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合而计之,四十三日耳。景帝速葬而速除,不怀甚矣。以日易月,非文帝之制也,愈趋而愈下也。
二十三
文帝崩年四十有六,阅三年而吴王濞反。濞之令曰:“寡人年六十有二。”则其长于文帝也,十有三年。当文帝崩,濞年五十有九,亦几老矣。诈病不观,反形已著贾谊、黾错日画策而忧之。文帝岂不知濞之不可销弭哉?赐以几杖而启衅无端,更十年而濞即不死,亦以衰矣。
赵、楚、四齐,庸劣无大志,濞不先举,弗能自动。故文帝筹之已熟,而持之已定。文帝幸不即崩,坐待七国之瓦解,而折箠以收之。是谊与错之忧,文帝已忧之。而文帝之所持,非谊与错所能测也。
吉凶之消长在天,动静之得失在人。天者人之所可待,而人者天之所必应也。物长而穷则必消,人静而审则可动。故天常有递消递长之机,以平天下之险阻,而恒苦人之不相待。智者知天之消长以为动静,而恒苦于躁者之不测其中之所持。若文帝者,可与知时矣。
可与知时,殆乎知天矣。知天者,知天之几也。夫天有贞一之理焉,有相乘之几焉。知天之理者,善动以化物;知天之几者,居静以不伤物,而物亦不能伤之。以理司化者,君子之德也;以几远害者,黄、老之道也;降此无道矣。庸人不测,恃其一罅之知,物方未动,激之以动。激之以动,而自诧为先觉。动不可止,毒遂中于天下,而流血成渠。国幸存,而害亦憯矣。呜呼!谋人家国者,可不慎哉!自非桀、纣,必有怀来,有一罅之知者,慎密以俟之,毋轻于言,而天下之祸可以息。